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01 12:41:39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肖芮冬
近日,中基協(xié)制定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并內部下發(fā)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該《指引》旨在進一步提高基金行業(yè)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認知水平?!吨敢饭捕l,規(guī)定了投教的四個目標、六大原則以及七大領域。
比如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不得違規(guī)承諾收益,不得進行誘導性宣傳,應當健全適當性宣傳教育體系,針對不同投資者增設個性化內容,開展差異化投教服務,每年度投教經費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潤增長幅度等。
具體從《指引》的內容來看,《指引》首先指出,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包括了,一是幫助投資者增強投資認知;二是幫助投資者健全投資理念;三是幫助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與防范能力;四是推進將公募基金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其次,《指引》規(guī)定了投教工作應當遵守的六大原則,包括了規(guī)范性、中立性、有效性、普惠性、針對性和長期性。其中的中立性是指,不以宣傳推銷特定機構、特定產品、特定基金經理為目的,不構成投資建議。
有效性指的是,應當結合投資者關切和行業(yè)發(fā)展,表達言簡意賅、語言通俗易懂、方式喜聞樂見,提升與投資者雙向互動的質量。
針對性則指的是,要面向不同類別的受眾群體提供適合其認知水平和需要的知識內容,尤其是做好普通投資者的教育服務工作。
再從具體的規(guī)定來看,一是內容方面,規(guī)定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投教工作。針對投資理念、投資知識、交易流程、持有基金、投資者權力與義務、投資行為偏差、防范涉基金領域的金融詐騙這些領域培養(yǎng)投資者的基金投資素養(yǎng)。
同時,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可根據投教工作開展情況,并結合市場變化,及時補充和調整投教內容,確保投教內容的時效性。
二是渠道方面,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積極創(chuàng)新,通過自主運營或非自主運營的渠道及平臺,搭建投教宣傳多媒體矩陣。其中,自主運營渠道及平臺主要包括了公司網站、APP、公眾號、客服電話、郵件、宣傳手冊等;非自主運營渠道及平臺主要包括了垂直類財經交流社區(qū)、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傳播渠道,以及學校、社區(qū)、企業(yè)等重點渠道。
三是共享方面,鼓勵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積極向行業(yè)機構共享制作的投教作品,利用多重渠道傳播行業(yè)其他機構制作的優(yōu)秀投教作品。
《指引》還詳細規(guī)定了要引導行業(yè)將投資者教育融入企業(yè)文化和各項業(yè)務,主要包括了五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是融入企業(yè)文化和業(yè)務,規(guī)定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將投教納入企業(yè)戰(zhàn)略和文化建設,合規(guī)、合理、有機融入基金銷售、品牌宣傳、投資顧問等各項業(yè)務中,增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的持續(xù)性。
二是融入風險提示,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要加強對產品特征的說明和風險揭示,增強投資者與產品之間的適配性,不得違規(guī)承諾收益,不得進行誘導性宣傳。
三是融入適當性宣傳,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健全適當性宣傳教育體系,針對不同類型投資者特點增設個性化內容,開展差異化的投教服務內容。
四是融入投資者陪伴,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及時、主動提供投資者陪伴服務,傳遞正確投資理念,解答投資者問題,安撫投資者情緒。
五是融入投訴處理,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公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必要時應當針對投資者投訴反映出的問題,開展專項的投資者教育工作。
另外,在強化投教的資源保障上,《指引》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也做了詳細規(guī)定。
在制度方面,明確各部門投教工作職責分工及考核評價機制,并根據《指引》對各部門的投教工作進行督導規(guī)范。
在人員方面,要配備充足的專職投教工作人員,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應當指定一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應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督促本單位的投教工作,并履行相關職責,比如定期開展投資者畫像調查、研究投教工作需求及存在問題等。
負責投教業(yè)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聯(lián)絡人變更的,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需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xié)會報告。
另外,專職投教人員工作稱職及以上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于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平。對于投教工作成效顯著、獲相關單位表彰的投教負責部門或專職投教人員,應當參照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規(guī)定給予適當激勵。
經費方面,規(guī)定保障投資者教育經費開支,將其獨立于基金銷售或營銷費用列支,且每年度投教經費增長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潤增長幅度。
此外,《指引》還明確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的投教工作評估結果將作為監(jiān)管評價、創(chuàng)新業(yè)務試點等工作的參考指標。
該《指引》將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不過記者注意到,目前還未正式發(fā)布,處于內部下發(fā)到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征詢意見階段。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_50059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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