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5-22 21:28:35
隨著欣泰電氣的敗訴,以及此次溫德乙一審敗訴,欣泰電氣一案的“大結局”逐漸明晰。證監(jiān)會所作出的處罰,不僅是針對違規(guī)行為,也必將在市場上起到“殺雞儆猴”的警示作用。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實控人,只要違規(guī),必定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曹中銘
5月21日,北京一中院就原欣泰電氣董事長溫德乙訴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公開宣判。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這其實是市場早就預料到的結果,溫德乙敗訴早已注定。
作為創(chuàng)業(yè)板“欺詐發(fā)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吸引了諸多目光。當初為了達到上市的目的,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證監(jiān)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且在上市后其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同樣存在虛假記載的問題。2016年7月份,證監(jiān)會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作為欣泰電氣董事長與實控人的溫德乙被證監(jiān)會警告,處以892萬元的罰款,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后,不服處罰的欣泰電氣與溫德乙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欣泰電氣的訴訟先后被北京一中院與北京高院駁回,溫德乙的訴訟也遭遇“滑鐵盧”。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fā)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fā)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fā)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fā)行核準并上市。作為欣泰電氣董事長,溫德乙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報告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等行為,又明顯非屬實際控制人所能實施的行為。而且,溫德乙策劃實施重大違反法律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明顯屬于《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guī)定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據此,北京一中院駁回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盡管溫德乙還可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基于欣泰電氣敗訴的事實,溫德乙要想實現“咸魚翻身”,筆者認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溫德乙最終將會面臨罰款892萬元以及終身市場禁入的結果。
欣泰電氣一案,最終造成了上市公司、實控人以及投資者多輸的格局。
從欣泰電氣來講,因為欺詐發(fā)行,其股票已于2017年8月26日“告別”A股市場。而且,由于創(chuàng)業(yè)板公司退市后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客觀上欣泰電氣已沒有任何“回歸”A股市場的希望。
從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實控人的角度講,欣泰電氣上市一年半后東窗事發(fā),其所持股份仍處于鎖定階段,并沒有任何的套現行為,也沒有從股份套現中撈到任何好處。如今被終身市場禁入不說,還須繳納892萬元的罰款,這對其個人財務上的損失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終身市場禁入,溫德乙今后也不可能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監(jiān)高職務。
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欣泰電氣退市前股價報收于1.48元,那些高位買入的投資者將遭受慘重的損失。雖然有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但從以往的案例看,先行賠付不可能完全覆蓋所有利益受損的投資者。而且,先行賠付也并非足額賠付,投資者的損失仍然是實實在在的。
證監(jiān)會對溫德乙的處罰,分別基于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實控人的身份進行,實際上屬于“數罪”并罰,這在以往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中是不多見的,也是由其在欺詐發(fā)行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作用所決定的。而這種“數罪”并罰的結果,無形中提升了懲罰的力度,也讓溫德乙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隨著欣泰電氣的敗訴,以及此次溫德乙一審敗訴,欣泰電氣一案的“大結局”逐漸明晰。證監(jiān)會所作出的處罰,不僅是針對違規(guī)行為,也必將在市場上起到“殺雞儆猴”的警示作用。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實控人,只要違規(guī),必定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作者為財經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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