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11-27 20:38:02
信匯支付因洗錢被端。每經記者注意到,其支付牌照已經于2023年8月18日被央行注銷,從此告別支付行業(yè)。
律師表示,“跑分”行為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能性較大,也有可能涉嫌洗錢罪。
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張益銘
11月27日,據(jù)“公安部網安局”微信公眾號發(fā)文,廣東信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匯支付”)因洗錢被端。
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取證,專案組進行集中收網,搗毀涉案公司,抓獲總經理趙某華等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近日,山東濟寧微山縣人民法院對涉案的第三方結算公司總經理趙某華等3人依法開庭審理,其余30多名涉嫌“跑分”洗錢的涉案人員也已分別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據(jù)此前報道,這家支付公司曾因非法轉移資金被查,兩年間涉案超95億元。
據(jù)公安部網安局披露的案件細節(jié),2021年3月,微山縣公安局接到線索,轄區(qū)居民孫某等人銀行賬戶資金快進快出,交易異常。經調查,當?shù)匾粋€以朱某航為首的轉賬洗錢團伙浮出水面。據(jù)朱某航供述,他是根據(jù)上線李某的指令,接受資金并向外轉出,每轉出1萬元錢可獲得15元的報酬。
隨著偵查工作的不斷深入,警方發(fā)現(xiàn)卡商李某等人組織“卡農”為“小X支付”平臺提供資金轉賬服務,“小X支付”平臺則為其提供轉賬額百分之一的報酬。
專案組梳理發(fā)現(xiàn),“小X支付”平臺的上家是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信匯支付。受非法資金結算暴利的驅使,2020年至2022年間,信匯支付發(fā)生過的資金轉移業(yè)務中,有多次因嫌轉移非法資金被各地警方協(xié)查的情況發(fā)生。經查實,這些涉案商戶資金的交易額95億元,代付資金263萬筆,涉案銀行卡120多萬張。
每經記者注意到,此次涉案的信匯支付,其支付牌照已經于2023年8月18日被央行注銷,從此告別支付行業(yè)。
圖片來源:央行網站
在注銷之前,信匯支付所持支付牌照的業(yè)務類型為銀行卡收單,業(yè)務覆蓋范圍為廣東省、福建省。2013年,廣東信匯獲得由央行頒發(fā)的支付牌照,在廣東省范圍內開展銀行卡收單業(yè)務。該牌照于2018年7月展期期間,增加了在福建省從事銀行卡收單業(yè)務的許可。
圖片來源:央行網站
去年4月,原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公布一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信匯支付因未保持交易信息可追溯性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情節(jié)嚴重、超出核準業(yè)務類型經營支付業(yè)務、超出核準業(yè)務地域范圍經營支付業(yè)務、將特約商戶資質審核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情節(jié)嚴重等4項違法行為,遭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7.72萬元,并被處以罰款618.11萬元,合計罰沒金額達685.83萬元。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yè)資深分析師王蓬博曾對每經記者表示,信匯支付的支付牌照被注銷,或與其存在多項嚴重違規(guī)有關。“合規(guī)已經成為支付行業(yè)展業(yè)的基石。”
據(jù)了解,“跑分”本質是一種“洗錢”行為,指的是行為人利用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為他人代收款,再轉賬到指定賬戶,從中賺取傭金。最常見的“跑分”主要有出借、出租銀行卡或支付賬號供網絡犯罪團伙代收款,然后再轉到指定賬戶的行為,也有利用本人賬戶親自下場實施“跑分”的。在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新型犯罪中,“跑分”平臺是涉案資金流通的主要通道,其通常聚集第三方支付、合作銀行及其他服務商接口,通過大量買賣和租借銀行卡賬戶、支付賬戶,非法對外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鄧凱律師在署名文章中表示,近年國家加大了對“洗錢”的打擊力度,對于整個支付行業(yè)頒布了一系列新規(guī),嚴防支付通道被濫用,首當其沖的就是對以往“洗錢”方式的影響,之前用的商戶渠道被封率極高。但隨著電信詐騙等越來越廣泛,如何快速將詐騙款項洗白又是犯罪分子所急需的,于是一個新的支付方式悄然興起,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跑分”模式。
“有一個參與跑分的用戶,他需要向跑分平臺提供自己的收款碼或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被詐騙并且充值1000元,詐騙團伙會將跑分用戶的收款碼發(fā)送,被詐騙者掃碼轉賬完成。此時跑分用戶會收到1000元,抽成50元后把950元轉給跑分平臺,跑分平臺抽成50元后給到詐騙團伙900元,最后完成這個跑分(洗錢)流程。”鄧凱律師在文中舉例。
在鄧凱律師看來,“跑分”行為存在四種定罪可能。第一,事先知情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的,還提供“跑分”等業(yè)務,那么在審理中就會認定和詐騙的主犯一同構成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犯罪的共犯;第二,有些平臺或者跑分用戶為防止單一收款賬戶遭到封禁,會大量收購或者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跑分業(yè)務,此時司法機關認為該行為屬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即因欠缺合法依據(jù)而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5張以上)那么就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若事先不知情未參與上游犯罪,但事后明知是詐騙等犯罪的贓款,而提供“跑分”業(yè)務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四,若不明確知道他人是做什么,但從常理上來判斷,該“跑分”行為可能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的,且事實上也被用于犯罪了,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在對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跑分”行為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可能性較大,也有可能涉嫌洗錢罪。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非銀行支付機構監(jiān)督管理條例》在國常會上審議通過。會議提到,要以實施《非銀行支付機構監(jiān)督管理條例》為契機,強化全鏈條、全周期監(jiān)管,嚴把支付機構準入關,防范業(yè)務異化、資金挪用、數(shù)據(jù)泄露等風險,嚴防利用支付平臺從事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促進行業(yè)良性競爭和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
王蓬博在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國常會對外的表述中來看,對支付平臺的要求可能更多地轉移到防范從事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41054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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