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5-26 09:21:38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一個字多不得、少不得、錯不得的個人征信報告,卻在工作一欄打上了“專業(yè)做雞十年”的侮辱性字眼,對查詢者房女士來說,自己對這份征信報告顯然無法接受。結合媒體報道和征信報告圖片可知,這些不良信息并非疏忽所致,而是信息提供者,即一家名叫晉商消費金融的公司上傳到了征信系統,而征信機構也并未對信息真實性進行核查。
5月25日晚間,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告稱,針對“個人征信報告出現侮辱性字眼”問題,該行于4月8日約談了晉商消費金融,5月25日,再次約談該公司,提出后續(xù)整改要求。
在現代信用社會,個人征信報告就是個人誠信度的“證明材料”,征信報告正常,才能獲得必要的金融服務。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統共收錄超過11億自然人的信息。正因為征信報告是如此重要且普遍,所以房女士的遭遇,才獲得了廣泛關注,甚至登頂熱搜榜。但遺憾的是,目前房女士得到結果是:相關信息已經被在線刪除,而她一直沒有收到涉事公司針對此事的正當說法。
要建立誠信社會,以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是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而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一條條信息便是這些“基礎設施”的鋼筋水泥,如果鋼筋水泥就有問題,那基礎設施也就談不上牢靠。所以,房女士的情況,不應當視為罕見的個案,而需要深挖其中的細節(jié)、堵住可能的漏洞,以確保征信系統的高質量和可信度。
信息提供者會不會恪盡職守?目前來看,銀行、小貸、消費金融公司在提供貸款時,會要求搜集個人相關信息并將其上傳至征信系統,個人信用信息的質量,取決于這些機構負責任的程度,銀行業(yè)等機構通常能夠獲得公眾信任,但大量散而小的民間金融機構采集的信息是否有同樣的高質量?從晉商消費金融來看,有個別機構可能并未將上傳個人真實信息視為一種責任,而更多是出于私心,即利用人征信報告的“信息提供權”,對借款人作出超過規(guī)則邊界的要求,比如催收,據報道,房女士就未結清對晉商消費金融貸款。
信息提供者不誠信,該不該被限制?還是以晉商消費金融為例,其在經營活動中確實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山西銀保監(jiān)局就曾通報,2020年下半年,晉商消費金融涉及個人貸款類業(yè)務投訴共計437件,占全省貸款類業(yè)務投訴總量的42%。在網絡投訴平臺上,多條對晉商消費金融的投訴信息稱,其未借款但征信記錄有欠款,要求撤銷記錄。對于提供的信息修改過多(數量多或者比例高),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的機構,其行為應被加以限制,這可以倒逼機構提高信息質量。
信息提供者因虛假信息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如何賠償?《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主要責任錨定在征信機構上:“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的,應當對信息提供者的業(yè)務合法性、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審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準確和可持續(xù)。”但這一條才征求意見,還要等正式生效?!墩餍艠I(yè)管理條例》則規(guī)定,信息主體認為信息提供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是高成本的維權,會消耗當事人大量精力,信息提供者仍占據有利的博弈位置。
如何確保個人信用信息的高質量?《征信業(yè)務管理辦法》需要盡快落地并得以徹底執(zhí)行,對不誠信的機構應當給予懲戒。同時,征信業(yè)務應當擴大市場準入,目前的征信機構數量還太少,要搜集14億人的信用數據,需要更多市場主體共同工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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