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02-16 10:27:39
2月14日,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了一則判決,一名建行前員工通過挪用客戶資金、非法吸收存款,用于炒股巨虧近800萬!匪夷所思的是,在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戶款項后,副行長陳某1為減輕事情的影響,陳某1向兩位企業(yè)老板借款230萬元先歸還客戶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紀(jì)委書記朱某作了匯報。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2月14日,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了一則判決,一名建行前員工通過挪用客戶資金、非法吸收存款,用于炒股巨虧近800萬!精彩程度不亞于一部商業(yè)諜戰(zhàn)電影。
李某原為中國建設(shè)銀行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戶經(jīng)理,自2013年以來,利用職務(wù)之便,挪用客戶資金,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轉(zhuǎn)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及股票賬戶中炒股牟利:
李某利用職務(wù)之便,挪用桂某、代某、羅某1賬戶的資金共計698.32萬元,其中,至少660萬用于炒股。
李某為彌補炒股虧損,非法向袁某、某1翠娣、某1大欣、鄭某2、黃某2、周某等7人吸收存款329萬元,全部用于炒股。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產(chǎn)生巨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為歸還客戶的挪用虧空,分別以幫忙他人炒股營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徐某、王某1、鄭某1、羅某1、黃某1、王某2等人騙取共計人民幣133萬元。
經(jīng)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用于炒股的三個股票賬戶交易凈損失共計人民幣775.575667萬元。
匪夷所思的是,在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挪用客戶款項后,副行長陳某1為減輕事情的影響,陳某1向兩位企業(yè)老板借款230萬元先歸還客戶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紀(jì)委書記朱某作了匯報。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李某為彌補炒股虧損,以委托理財、允諾給付1.5%-2%的月息為誘餌,非法向袁某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某1翠娣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某1大欣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向鄭某2紅吸收存款人民幣129萬元,向黃某2吸收存款人民幣15萬元,向周某吸收存款人民幣50萬元,向某鳳某吸收存款人民幣75萬元。
李某將上述非法吸收的329萬元公眾存款全部用于其控制的吳某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
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向鄭某2紅支付利息13.635167萬元,向袁某支付利息6.5萬元,向周某支付利息15.427萬元,向某鳳某支付利息8.5萬元,向黃某2支付利息2.4萬元,向某1翠娣支付利息5.6萬元,向某1大欣支付利息8萬元。扣除已支付的回報,尚有268.937833萬元本金未予歸還。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向他人所借高息資金用于炒股產(chǎn)生巨額虧損,遂產(chǎn)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犯罪想法。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擔(dān)任客戶經(jīng)理的職務(wù)便利,在幫助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辦理業(yè)務(wù)的過程中,建議其將開通的高級版網(wǎng)上銀行的網(wǎng)銀密碼與支付密碼設(shè)置一致,乘客戶疏于防范之機,窺視客戶密碼,截留客戶網(wǎng)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賬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698.323559萬元轉(zhuǎn)至其控制的吳某銀行賬戶用于炒股牟利、個人消費及支付高額利息,至案發(fā)前共計人民幣593.706359萬元未能歸還。
1 挪用桂某411.5萬元,391萬用于炒股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給客戶桂某辦理銀行業(yè)務(wù)時窺得的支付密碼和私自截留的網(wǎng)銀U盾,通過網(wǎng)上銀行先后9次將桂某建行賬戶中的人民幣411.5029萬元轉(zhuǎn)入?yún)悄辰ㄐ匈~戶中,再將其中的人民幣391萬余元轉(zhuǎn)入?yún)悄成昴称胀ü善辟~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余款被其用于償還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銀等支出。
在此期間,因桂某需要資金用于購房等消費,被告人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先后支付利息11.7萬元、還款30.415萬元至桂某的建行賬戶。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挪用桂某建行賬戶尚有人民幣369.3879萬元未能歸還。
2 挪用代某159.355萬,全部用于炒股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樣方法,通過網(wǎng)上銀行先后3次將客戶代某建行賬戶中的人民幣159.355萬元轉(zhuǎn)入?yún)悄辰ㄐ匈~戶中,再全部轉(zhuǎn)入前述吳某名下三個股票賬戶炒股。
在此期間,因代某需要資金用于購房等消費,被告人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先后歸還人民幣62.5022萬元至代某建行賬戶。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挪用代某建行賬戶尚有人民幣96.8528萬元未能歸還。
3 挪用羅某(1)127.47萬,110萬用于炒股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采取上述同樣方法,通過網(wǎng)上銀行先后6次將客戶羅某1建行賬戶中的人民幣127.465659萬元轉(zhuǎn)入?yún)悄辰ㄐ匈~戶中,將其中的人民幣110萬元轉(zhuǎn)入前述吳某名下三個股票賬戶炒股,余款被被告人李某用于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及炒白銀、個人消費、歸還挪用款等支出。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挪用羅某1建行賬戶尚有人民幣127.465659萬元未能歸還。
李某于2013年開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銀行客戶資金進行炒股牟利,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賬戶余額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賬戶僅剩708.88元。
經(jīng)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三個股票賬戶交易凈損失共計人民幣775.575667萬元。
2016年10月13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產(chǎn)生巨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為歸還桂某等賬戶的挪用虧空,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購房、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以借為名騙取徐某、王某1、鄭某1、羅某1、黃某1、王某2等人共計人民幣133萬元,全部用于歸還其挪用款項。
2016年10月25日,建行武漢常某新城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被告人李某除了挪用客戶桂某的款項外,還挪用了客戶代某賬戶人民幣96.8528萬元未歸還,挪用客戶羅某1賬戶人民幣107.705669萬元(扣除2016年10月17日已歸還的19.76萬元)未歸還,陳某1提出為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紀(jì)委書記朱某作了匯報。
2016年10月27日,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恒通車橋有限公司老板楊某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150萬元,向武漢眾望包裝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80萬元。
同日,被告人李某的父親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開戶辦理了建行賬戶,同時,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楊某借款人民幣168.9萬元、向薛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的借條,要求李某2江簽名捺印后交給陳某1保存。陳某1將借到的現(xiàn)金人民幣230萬元存入李某2江新開的建行賬戶。
隨后,從李某2江建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96.8528萬元至代某建行賬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接著又從李某2江建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131萬元至羅某1建行賬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107.705669萬元及提前支付羅某1未到期理財產(chǎn)品的本息。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檢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用于個人炒股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以高息為誘餌,以幫助客戶委托理財?shù)姆绞剑蛏鐣惶囟ㄈ后w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李某隱瞞炒股巨額虧損、挪用客戶資金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gòu)其岳母因購房、做工程急需用錢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gòu)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詐騙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向檢察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其挪用客戶資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詐騙他人財物的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因挪用資金的行為敗露,主動籌資退還部分挪用的資金,酌情從輕處罰。
經(jīng)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同時,追繳被告人李某詐騙非法所得人民幣113萬元,發(fā)還給被害人;責(zé)令被告人李某退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68.937833萬元,發(fā)還給集資參與人;責(zé)令被告人李某退賠挪用資金發(fā)還給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
(成真 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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