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限額統(tǒng)一為10萬
2010-11-19 01:15:22
每經(jīng)記者 李聽 發(fā)自上海
11月18日,保監(jiān)會發(fā)布了《關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全國統(tǒng)一調整為10萬元。據(jù)悉,《通知》將于2011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通知》對如何計算未成年人死亡給付保險金限額,進行了更加科學、合理的規(guī)定。
如對于投保人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每一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
如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萬能保險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賬戶價值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的限額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部分也可以不計算在10萬元限額之中。
“這些條款表明,部分險種可以為未成年人投保超過10萬限額的保險,如投連險投資賬戶部分,航空意外保險等?!币晃槐kU公司工作人員對《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
“《通知》出臺,我個人認為主要是讓未成年人投保更加合規(guī),切合實際?!锻ㄖ芬蔡岢隽艘恍┚唧w要求,如 ‘在訂立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并詢問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已經(jīng)參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的有關情況?!??!痹摴ぷ魅藛T向記者表示。
《通知》中規(guī)定,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已經(jīng)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限額繼續(xù)承保;尚未達到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就差額部分進行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差額部分的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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